中港交流頻繁密切,中港跨境婚姻日漸增多。但由於生活背景、文化差異、個人習慣和理念、性格等因素的影響,導致不少中港婚姻最終離婚收場,當面對離婚法律問題時,不少港人產生了疑惑,不知如何處理?何去何從?
如果你有以下法律問題困擾,我們一定幫到你,請立即與我們聯繫:
第一種 雙方於內地登記結婚,沒有結婚證,也沒有對方身份證明文件,對方已經失蹤,雙方沒有聯繫,甚至不記得在國內何地登記結婚。
第二種 雙方於香港登記結婚,沒有結婚證,對方已經失蹤,雙方沒有聯繫。
第三種 一方同意離婚,但對子女撫養、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異議,且無法達成協議。
第四種 一方堅決反對離婚,“拖”著另一方,以此達到不能離婚的目的。
第五種 雙方於香港法庭辦理離婚,但留下內地房產或者存款等其他財產沒有分割,內地房產等財產登記於一人名下,沒有任何資料文件,甚至不知情的情況下,被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。
第六種 協助香港人取回國內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律文件。
第七種 分手後,同居期間內地財產處理。
第八種 與內地人非婚生子,欲申請非婚生子來港定居。
第九種 婚前、婚內財產協議,提前給離婚財產分割做預防。
內地辦理離婚的優勢:
一、無需結婚滿多少年才可以申請離婚。
二、沒有暫準離婚和絕對離婚之分。
三、即使一方失蹤或者不出現不影響另一方申請離婚。
四、時間短、效率高、速度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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